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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专四罚〔202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调查发现,该公司位于合浦县石湾镇永康街后背岭的铁矿石加工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0年投入生产以及生产废水通过无防渗措施的集水沟渠排入无防渗措施的4个沉淀池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200000.00)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10-3第1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二十五万元(¥250000.00)罚款。共计罚款四十五万元(¥45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7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