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北富绅塑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3298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濉民一初字第03875号 |
案号 | (2016)皖0621执9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8 |
发布日期 | 2019-09-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富绅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钱宝良借款本金4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4年12月12日止); 二、被告淮北富绅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钱宝良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0000元; 三、被告淮北富绅塑胶有限公司如对上述款项逾期履行,原告钱宝良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淮北富绅塑胶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濉出国用(2011)第09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拍卖、变卖,以获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73元,由被告淮北富绅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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