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27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取得无锡吉光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发票代码3200161130,发票号码27944306-27944325,37431326-37431335,金额合计2804912.77元,税额合计476835.23元,价税合计共3281748元,已于2016年10月抵扣进项税额476835.23元,于2017年结转成本204613.70元,于2018年结转成本2600299.07元。处罚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拟处少缴税款60%的罚款306128.22元。(对2017年和2018年企业所得税不予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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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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