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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交工罚〔2022〕30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1日10时23分,安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吉县博瑞码头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马贻民。4月21日安吉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4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马贻民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马贻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现场照片、选址意见书复印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安吉博瑞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06
    决定机关 安吉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方李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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