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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安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7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存在,系两年内第一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但是倾倒的建筑垃圾体量较大,依据《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容环卫)第49条情节轻微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方李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