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普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8158****422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3908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5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普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搬离原告溧阳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位于溧阳市泓口路218号B幢(房产证登记地址:泓口路128-2号)第二层1200平方米的房屋;二、被告常州普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租赁期内的租金34.2万元及利息(以12.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以21.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4.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另应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止,按15元/平方/月*1200平方计算),并承担逾期交房、逾期付款违约金8万元、电费5213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042元,由原告负担2630元,被告负担94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5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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