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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大和工业地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30****7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3民初1465号
    案号 (2021)苏0703执10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2-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连云港大和工业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恒仁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公告费950元,均由被告连云港大和工业地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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