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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大和工业地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30****7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3民初2219号
    案号 (2020)苏0703执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大和工业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起至连云港大和工业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大和置业发展连云港有限公司对连云港大和工业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被告连云港大和工业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大和置业发展连云港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58800元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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