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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柳州市野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20356****7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203民初4929号
    案号 (2021)桂0203执1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黄超强、广西柳州市野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小勇租金7992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793元(原告张小勇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黄超强、广西柳州市野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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