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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市奥明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77****861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303民初1701号
    案号 (2019)鄂0303执恢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19-10-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十堰市奥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6549357.96元及利息(即截止2015年12月29日前的利息为53828.65元,借款本金6549357.96元从2016年1月8日依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陈智军、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太极湖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市奥明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黎湘雄的诉讼请求及其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十堰市奥明工贸有限公司、陈智军、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太极湖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被告十堰市奥明工贸有限公司、陈智军、十堰俊发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太极湖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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