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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众腾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红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89902-1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902执2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4
    发布日期 2017-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限被告郭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鲍蕾蕾偿还借款本金129955.56元,并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 2、被告江西众腾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被告郭建华不能清偿时,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其承担相应责任后,可向被告郭建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郭建华、江西众腾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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