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发改法字〔2017〕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健当事人:唐宇峰单位: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浙江康复医院)异地扩建工程监理标段”招投标活动中,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存在弄虚作假。本机关收到举报后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淮南市山南新区商务大厦监理项目业绩与事实不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影响了招标结果的公正性。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罚款:1.对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处中标金额4,636,66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捌拾叁元(¥23,183元);2.对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唐宇峰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玖元(¥1,159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浙江省财政厅省级国库(罚没款须知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08 |
决定机关 | 发改委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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