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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鲁鹏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526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民初字第2036号
    案号 (2016)鲁0214执13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1
    发布日期 2017-03-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秦天真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2%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二、被告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秦天真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肖文、潘立华、肖玉堂、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9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五被告负担。五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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