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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鲁鹏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526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即民初字第4460号
    案号 (2016)鲁0282执3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2
    发布日期 2016-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肖文、青岛杰文商贸有限公司、徐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振波借款6980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肖文、青岛杰文商贸有限公司、徐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刘振波律师代理费293000元; 三、被告青岛清盛电子有限公司、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鲁鹏志对上述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肖文、青岛杰文商贸有限公司、徐海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王占荣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7711元,由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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