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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05****270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6民初14574号
    案号 (2020)辽0106执36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1-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诚鹏伟业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199349.4元;二、被告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诚鹏伟业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199349.4元之利息(181341.76元从2013年7月14日起,66052.13元从2013年7月17日起,55752.37元从2013年10月7日起,208028.31元从2013年10月14日起,153908.19元从2013年10月27日起,368518.31元从2013年11月3日起,214198.14元从2013年11月26日起,632505.78元从2013年12月8日起,231158.4元从2013年12月12日起,115186.85元从2013年12月13日起,205132.26元从2013年12月16日起,382304.21元从2013年12月20日起,385262.69元从2014年5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66元,由被告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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