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赫全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9838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6民初10072号 |
案号 | (2017)辽0106执22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23 |
发布日期 | 2018-01-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 被告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偿还原告徐阳借款人民币480610元; 2、 被告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给付原告徐阳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8061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被告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3、 驳回原告徐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5元,由被告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1、 被告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偿还原告徐阳借款人民币480610元; 2、 被告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给付原告徐阳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8061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被告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3、 驳回原告徐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5元,由被告辽宁栢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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