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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秦皇岛市海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30059****989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324民初1644号
    案号 (2020)冀0324执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海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笔借款本金3200000元、1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到2019年8月16日,被告尚拖欠两笔借款的利息分别为443893.33元和247950元,从2019年8月17日至被告还清该笔债务之日止,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秦皇岛市求仙岛旅游休闲食品有限公司、李建立、李战胜、李建水、李满意、李栓、谢彦芝对被告秦皇岛市海歌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海歌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求仙岛旅游休闲食品有限公司、李建立、李战胜、李建水、李满意、李栓、谢彦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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