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海荧汽配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069****385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4629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28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海荧汽配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西支行贷款本金4999989元及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8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徐州明润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海荧汽配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52元,减半收取29976元,由徐州海荧汽配物流有限公司、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徐州明润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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