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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701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2民初2583号
    案号 (2019)皖0102执1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19-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家定、王媛媛支付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税后租金64394.1元及违约金4496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月10日止,自2016年1月11日起的违约金以6439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止); 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家定、王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张家定、王媛媛负担203元,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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