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绍市地税稽罚[2017]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殡仪服务中心-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1.2013年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列支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殡仪馆办事处装修费折旧6619.31元,2014年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列支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殡仪馆办事处装修费折旧6110.16元,2015年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列支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殡仪馆办事处装修费折旧5739.89元,已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13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619.31元,2014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110.16元,2015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739.89元。2.2013年,支付工资薪金3436206.27元,按照税法规定税前可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481068.88元,实际扣除610468.33元,多扣除129399.45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29399.45元。3.2013年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提取工会经费68724.13元,已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拨缴工会经费也未取得工会拨缴收据,少计应纳税所得额68724.13元;2014年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提取工会经费66409.42元,缴纳工会经费13668.94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2740.48元;2015年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提取工会经费71110.39元,缴纳工会经费28444.15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42666.24元。2013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95488.24元,以上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4742.89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3300231.1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25057.78元,已缴企业所得税773872.0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1185.72元。2014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614217.21元,以上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8850.64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3673067.8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918266.9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908662.53元(其中应退所得税5108.2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604.43元。2015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698128.9元,以上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8406.13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4746535.0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186633.7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181699元(其中应退所得税7166.7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34.76元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其他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2013年度未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25592.86元,对2014年度未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7356.33元,对2015年度未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6050.77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31
    决定机关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