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庆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92646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民终164号 |
案号 | (2017)新22执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1 |
发布日期 | 2018-06-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新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中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项,即“解除《玉西银矿采掘施工合同》、《玉西银矿变电站土建选厂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框架协议》;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交付采掘工程施工场地和选厂工程施工场地;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开具3540000元发票;驳回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要求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其其他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343868.08元;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剩余物资款585841元;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新疆宏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鉴定费40000元,新疆顺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费8000元;驳回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要求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延期开工、等待开工人工工资及护矿费及撤场费、前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中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提前解除《玉西银矿变电站土建选厂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的违约金430000元; 三、驳回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510元(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已预交),由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12696元,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49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331.67元(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负担83414.85元,由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新疆分公司负担4916.82元。 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中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项,即“解除《玉西银矿采掘施工合同》、《玉西银矿变电站土建选厂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框架协议》;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交付采掘工程施工场地和选厂工程施工场地;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开具3540000元发票;驳回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要求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其其他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343868.08元;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剩余物资款585841元;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新疆宏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鉴定费40000元,新疆顺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费8000元;驳回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要求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延期开工、等待开工人工工资及护矿费及撤场费、前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中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提前解除《玉西银矿变电站土建选厂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的违约金430000元。 三、驳回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510元由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12696元,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49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331.67元由哈密神都天骄矿业有限公司负担83414.85元,由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新疆分公司负担4916.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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