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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00007****845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205民初1556号
    案号 (2021)豫0205执1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框架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所交信誉金1,000,000元;并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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