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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470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4民初1338号
    案号 (2020)沪0114执5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朱有晨、沈月芳与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就上海市嘉定区方陆路88弄《机电五金国际大厦》4号3层302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二、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有晨、沈月芳房款281,729元;三、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有晨、沈月芳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其中以180,888.06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4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另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4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25元,减半收取2,76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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