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00071****524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民初211号 |
案号 | (2019)宁0221执22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与被告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天彪、尤思思、刘晓玲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借款1000万元,支付利息673986.03元(利息计算到2018年8月20日),共计10673986.03元;2018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5.9375‰的月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三、被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天彪、尤思思、刘晓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天彪、尤思思、刘晓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或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天彪、尤思思、刘晓玲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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