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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00071****524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221民初2301号
    案号 (2019)宁0221执14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戴衍与被告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签订的《房屋销售预订合同》及《房屋销售预订合同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戴衍定金1000000元、购房款100000元及利息28565.7元,共计1128565.7元; 三、驳回原告戴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9元,由被告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957元,由原告戴衍负担887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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