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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93459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1民初21748号
    案号 (2021)京0101执4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联云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41万元; 二、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联云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扣除已还利息205万元); 三、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联云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5万元; 四、被告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被告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马伟亮、被告马李斌、被告李和英、被告李永华对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被告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马伟亮、被告马李斌、被告李和英、被告李永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金联云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 1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金联云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6291元(已交纳),由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被告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被告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马伟亮、被告马李斌、被告李和英、被告李永华负担158 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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