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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未来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56****62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6239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1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未来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九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403323.74元及利息损失(以403323.7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7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合计6847元(此款已由无锡市九达不锈钢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未来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九达不锈钢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684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江苏未来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6847元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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