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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国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29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新商初字第00560号
    案号 (2015)新执字第017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04
    发布日期 2015-09-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冬林、胡素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49871.29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28日逾期利息2165.89元,罚息71.25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律师费用11625元。 二、被告徐州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冬林、胡素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刘冬林、胡素文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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