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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39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2019年11月4日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测报告》(XCDE19100630)显示:你单位2019年10月28日屠宰废水排放口总磷超16.3倍。现场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9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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