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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吉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60032****92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114民初203号
    案号 (2019)鄂0114执4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19-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吉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春和恒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63526.5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163526.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71元,减半收取1785.50元,由被告江西吉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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