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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市监稽反处〔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二编第二十二条之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拾万元(100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6
    决定机关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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