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30015****55X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7民终583号 |
案号 | (2018)新2701执6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6 |
发布日期 | 2019-02-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新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博乐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赁费998020.22元; 三、上诉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博乐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违约金149703元; 四、上诉人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博乐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赁费616348.25元; 五、上诉人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博乐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违约金87917元; 六、上诉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和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向被上诉人博乐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未还设备赔付款175229.8元; 七、驳回被上诉人博乐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04元,由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14291元,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61元,博乐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162.09元(宿州建安总公司、天北万佳公司、世纪高科公司各预交23054.03元),由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14291元,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61元,博乐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45710.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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