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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广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341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406民初2761号
    案号 (2017)皖0406执7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4
    发布日期 2017-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谢君、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应给付周茂青工程款及代付材料款计4062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周茂青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7元,鉴定费10000元,由谢君负担15000元,周茂青负担3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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