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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广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341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302民初409号
    案号 (2016)皖1302执1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0
    发布日期 2016-06-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解除原告宿州市万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 2、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宿州市万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271484元及利息(利息以27148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 3、驳回原告宿州市万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起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2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542元;由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7346元,由原告宿州市万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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