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应急罚〔202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于2022年2月17日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员工孟海波、杨阳、张均丽、董海霞的安全生产试卷存在代笔情况,且2021年12月13-14日的培训,未记录培训学时、内容,及培训评估等内容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证据二:《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你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厅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项第2条“未如实记录5名以上20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上10%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2 |
决定机关 | 三门峡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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