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11671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3民初2753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17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振国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按月息2%计算,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本金偿付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计算出利息总额后再扣除81105元); 二、王维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抽逃出资38000000元范围内对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张振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6元,由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王维中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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