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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1167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3民初3962号
    案号 (2021)冀0403执16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陈振国借款350 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32113元); 二、王维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抽逃出资3 8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刘志英对王维中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陈振国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626 元,由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王维中、刘志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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