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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1167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3民初4591号
    案号 (2021)冀0403执16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闫希秀借款730 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闫希秀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960元,由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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