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0060****156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2民初1559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12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光明支行借款本金550万元及截止2019年4月12日的利息84.77万元,2019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维中、刘志英、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光明支行对被告北京盈顺动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抵押的89套房产(坐落位置 、权属证号见认定事实部分 )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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