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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60****156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3民初1292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6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7-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晓民借款本金297126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9月7日;以9712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其中扣减125139元); 二、驳回原告陈晓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2元,减半收取计3831元,由被告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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