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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60****156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91民初632号
    案号 (2020)冀0491执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冷风、常安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港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冷风、常安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港支行借款利息60355.56元,逾期罚息6466.67元; 三、被告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王维中、刘志英、刘志红、陈永建、刘悦琳对上述一、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6元,减半收取计13503元,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港支行负担2431元,被告冷风、常安金、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惠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王维中、刘志英、刘志红、陈永建、刘悦琳负担11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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