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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60****156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3民初4106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6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李运洲借款900 000元及利息685 583元(以9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042元,减半收取计9 521元,由邯郸市远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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