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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海金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远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09****97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5759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2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8
    发布日期 2018-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秀勉、谢荣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吴金杯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驳回吴金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0元,由张秀勉、谢荣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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