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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678****115N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渝0109民初8422号
    案号 (2017)渝0109执3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7
    发布日期 2018-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开银、李冬梅、刘亮、岳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张泽均借款300万元及从2014年10月29日起,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睿繁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睿拓建材有限公司对对前款判条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100元,由被告唐开银、李冬梅、刘亮、岳钧、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睿繁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睿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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