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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2256****4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2民初6087号
    案号 (2022)皖0422执8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5
    发布日期 2022-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鸿展旅游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费220429.33元,并从2021年11月2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6元,减半收取2303元(原告预交2303元),由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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