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三晋光大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福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8298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6225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12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04 |
发布日期 | 2017-03-17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与被告郭福喜于2013年3月11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于2016年8月12日解除。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郭福喜、赵志茹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75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16年9月22日利息53345.32元、罚息1015.29元,从2016年9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郭福喜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则依法处分抵押物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荟文一街5号2402房房产,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有权在2524400元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被告广州市三晋光大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郭福喜的上述第二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三晋光大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郭福喜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61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郭福喜、赵志茹、广州市三晋光大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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