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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12255****5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1民初2274号
    案号 (2021)赣0731执10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六月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原告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郭六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损失共计100,809.8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被告郭六月向工伤保险机构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的理赔手续,取得赔付款后及时支付给被告郭六月; 四、驳回原告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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