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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323MA****3Y7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陕0323民初1664号
    案号 (2020)陕0323执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陕0323民初1664号,一、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蜗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费59310.08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蜗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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