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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万州区博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171****7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01民初9910号
    案号 (2021)渝0101执恢64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2-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渝0101民初9910号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陈清、段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 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60547.78 元及贷款利息 8961.35 元、罚息 246.13 元、复利 67.47 元,合计 9274.95 元(从 2017 年 7 月 29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29 日止), 并以借款本金 460547.7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3%计付从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及按年利率 11.27%计付从 2017 年 9 月 2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 的给付之日止的贷款逾期罚息; 二、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段 永涛、崔坤兰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君宅路 111 号 A-501【房权 证 301 天房地证 2006 字第 07301 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段 永涛位于万州区沙龙路二段 298 号 5 区 1-6#门面【房权证 301 字第 005059 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四、被告崔坤兰、段永涛、重庆市万州区博胜商贸有限 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被告陈清、 段亚军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808 元,减半收取 4404 元,由被告陈清、 段亚军、崔坤兰、段永涛、重庆市万州区博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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