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万州区博胜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171****78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101民初9910号 |
案号 | (2021)渝0101执恢64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2-06-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7)渝0101民初9910号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陈清、段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 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60547.78 元及贷款利息 8961.35 元、罚息 246.13 元、复利 67.47 元,合计 9274.95 元(从 2017 年 7 月 29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29 日止), 并以借款本金 460547.7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73%计付从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及按年利率 11.27%计付从 2017 年 9 月 2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 的给付之日止的贷款逾期罚息; 二、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段 永涛、崔坤兰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君宅路 111 号 A-501【房权 证 301 天房地证 2006 字第 07301 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段 永涛位于万州区沙龙路二段 298 号 5 区 1-6#门面【房权证 301 字第 005059 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四、被告崔坤兰、段永涛、重庆市万州区博胜商贸有限 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被告陈清、 段亚军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808 元,减半收取 4404 元,由被告陈清、 段亚军、崔坤兰、段永涛、重庆市万州区博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