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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盐县沈荡镇永庆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 姜建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604508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424民初3119号
    案号 (2018)浙0424执8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盐法院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3
    发布日期 2018-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盐县沈荡镇永庆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建良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二、被告姜建祥对被告海盐县沈荡镇永庆家庭农场上述债务向原告王建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海盐县沈荡镇永庆家庭农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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